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之監督、審查及技術指
    導事項。
五、水利建造物資料建立之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及檢查與安全評估等之督導
    事項。
前項第一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辦理之有關防水、洩水建造物之
事項,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評鑑。
〔立法理由〕
一、教育訓練得由興辦人或地方主管機關依需求自行辦理,爰第二項刪除
    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新增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地方主管機關之防水、洩水建造物相關
    事項辦理督導考評,以督促地方主管機關落實有關防水、洩水建造物
    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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