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應視實際需要訂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報本部備查。但記一大功、記
一大過標準至少應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或誣陷侮辱同
          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機構、客戶或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工)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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