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漁船油之配售,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印製「漁船油配油手冊」(附件一
  ,以下簡稱配油手冊)統一編號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核
  發予漁船主,作為配油憑證,憑以向配油單位申購漁船油。
  漁船主應填具「漁船油配油手冊申請書」(附件二)檢同漁業執照,申
  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定後發給之。
  直轄市及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應於每月底將配油手冊核發情形,函報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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