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油之配售,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印製「漁船油配油手冊」(附件一 ,以下簡稱配油手冊)統一編號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核 發予漁船主,作為配油憑證,憑以向配油單位申購漁船油。 漁船主應填具「漁船油配油手冊申請書」(附件二)檢同漁業執照,申 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定後發給之。 直轄市及縣(市)漁業主管機關應於每月底將配油手冊核發情形,函報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