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鹽之品質,視其所含氯化鈉之成分,以乾基計算,規定如左:
  一、食鹽含氯化鈉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雜質百分之零點五以下。
  二、食品加工用鹽含氯化鈉百分之九十七以上,雜質百分之三以下。
  三、漁業、工業、農業用鹽含氯化鈉百分之九十三點五以上,雜質百分
      之六點五以下。
  前項各類用鹽所含水分,食鹽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食品工用鹽不得
  超過百分之六,漁業、工業、農業用鹽不得超過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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