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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鹽之輸入,應於國內生產不足或所需之鹽尚無生產時為之。輸入之數量 及種類,由鹽政機關視國內鹽產情形及申請人之實際需要核定之。 鹽之輸出,應視國內產銷情形及對外貿易需要,由鹽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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