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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左列年資於退休、撫卹及資遣時,均不予採計。 一、奉准借調民營事業工作而在民營事業支薪仍返回原機構服務者,借調 期間之年資。 二、自費深造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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