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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電線跨越鐵路時,不得附掛於鐵路電桿上,並應擇適宜地點,儘量與軌道 成直角。電線與軌頂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六公尺。但電壓等級較高者, 應酌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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