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連續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各區監理所、站(即設置收費停車場 之監理所、站)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並繳費;不能依前述規定通 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該書面黏貼於車輛,以為通知,逾期未領回 或查無車主者,應公告招領,若查為贓車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 處理。 前項經公告招領之車輛逾二個月無人領回者,各監理所、站(即設置收 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