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依左列規定由郵局給付代運郵件津貼:
  一、郵局交運之郵件,應按途程計算,每噸公里不超過各省及直轄市公
      路主管機關規定汽車載運零擔貨物運費費率為原則,由當地郵政管
      理局與汽車運輸業協商定之。
  二、運價特高或運輸情形特殊困難地區,運郵津貼另行酌增;但增加後
      之總額不得超過第一款規定之原則。
  三、運郵津貼之調整,以原訂費率為基數,隨時按照國內平信郵資增減
      比例調整之。
  四、運郵津貼每月結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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