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
  ,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並尊重專業精神,明定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
      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二、本公司係國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或如何指派,依公司法有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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