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郵政儲金不得投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
  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但報經交通部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核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者,
  不在此限。
  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被投資上市(櫃)股票之公司負
  責人,但報經交通部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本辦法施行前,郵政儲金投資之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有不符前二
  項規定者,應擬具調整計畫,報請交通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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