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保險商品研發。 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二項後段「修改時亦同」,配合法制用語修正為「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