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信管制器材之裝設、持有須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其無線電發射方式、頻
率、呼號、電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應符合規定,並經檢驗合格核發執照後,
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之頻率由交通部、國防部會同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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