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式二份,並備
  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無線電對講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始得使用。
  前項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應隨機攜帶,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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