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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使用者權利義務之明定)
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之使用契約。 前項契約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性及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 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之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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