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之使用契約。
  前項契約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性及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
  實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之用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