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超輕型載具之操作人應檢附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申請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授權之社團組織核發操作證,操作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得檢
  附體格檢查證明申請換發。
  前項申請書及操作證之格式,由交通部民國航空局定之。
  申請發給或換發操作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
      者。
  二、曾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者。
  三、經註銷操作證未滿三年者。
  四、未滿十八歲或已逾六十五歲者。
  五、有不適飛行活動疾病者。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操作證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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