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航空器運渡或航空器試飛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具有業者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之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聘僱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不得執行航空器運渡或航空器試飛以外飛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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