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使其駕駛員於執行職務時,熟知其所飛航之地區、起
  降之機場及其助航設施等有關之規則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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