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機關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本零基預算
原則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產投資、現
金增資、轉投資、盈餘轉增資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
入預算辦理;非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
引用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墊款肆應有關支出。擬編時應設置
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事業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
國營事業長期計畫與年度預算配合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國營事業本零基預算原則改進預算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二。
二、資本支出計畫: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新廠礦、改
良、更新、擴充生產設備及其他雖非直接生產之投資計畫,但投資
金額鉅大,對事業具有重大影響者列為計畫型資本支出;零星購置
或汰換設備,無法計算投資效益者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型
資本支出計畫,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
財力負擔及過去投資之實績,先有週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
之評估,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分析時應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
資料來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
先順序。其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竟低於資金成本率者
,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之社會成本
或效益,應予計算或說明。各項計畫均應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行
能力,核實編列年度預算;繼續性投資計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
敷支應者,本年度預算暫緩編列,並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者
,應檢討緩辦或停辦;新興投資計畫,應妥訂完成後之經營管理方
式。各計畫中,與目標無直接關聯之非必要性設施,均不得編列。
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從嚴核列;非業務急需之土地購
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暫從緩。
三、產銷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擴充設
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提高人員效率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
,縝密估測其量值。
四、成本售價與合理報酬:各項成本,應在不影響工作及產品品質之前
提下,力求撙節,並按變動與固定分析。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
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
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屬變動成本。變動成本包括直接材
料、直接人工,及與生產有關的直接費用,諸如依機器小時或生產
數量核計之設備折舊、水電煤氣費,及部分運輸與行銷等變動費用
,應依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定標準單位變動成本(
率),並於預算表內註明。固定成本包括支援性之製造費用,諸如
維護、督導、生產規劃、品質管制及一般行銷、管理等固定費用,
應依增量成本效益分析,按部門或企業整體訂定適當固定金額,然
後根據正常成本訂定公平售價與合理報酬。
五、研究發展計畫:應作事先評估,注意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
合,並考慮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依本院核定「科技研究發
展方案」之有關規定辦理。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
技術、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
出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
費均列入研究發展費用,並編列預算。
六、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內所列盈餘之應解庫
額,虧損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與各該主管
機關所編主管歲入歲出單位預算列數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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