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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