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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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