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
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
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
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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