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 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 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 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