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
  十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
  轉入單位應於轉銜後十四日內,將受案情況填具轉銜通報回覆表,通報
  所屬轉銜窗口,該轉銜窗口並應即通知轉出單位轉銜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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