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專任,至少三人(得包括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者),並
    優先進用社會工作師。
二、心理輔導人員:至少一人,得以特約方式進用。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由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相關人
    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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