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
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一、物理治療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物理治療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物理治療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
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