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救護車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警察機關取締後,移送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警察機關依前項取締時,準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格式
  ,並載明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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