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施管
  制;必要時,並得強制隔離、撤離居民或實施各項防疫措施。
  各級政府機關得對指定場所、建築物或運輸工具及其人員、物品,施行
  檢疫或各項防疫措施。
  對前二項強制隔離、撤離、防疫措施及檢疫之指示,不得拒絕、規避或
  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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