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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不定期抽查,由衛生署與經濟部會商辦理或由衛生署及經濟部分別注員 抽查。 前項抽查於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 派員參加,但不得預先通知抽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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