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託藥商製造管制藥品,其設施及設備,於實際受託製造期間,應為專用
;其原料藥、半製品及成品,應設置具雙重門鎖之專用儲存場所或固定式
專櫃。
前項儲存場所之牆壁、門及專櫃本體,應為不鏽鋼材質。但有特殊情況,
經食品藥物署認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受託藥商製造管制藥品之設施及設備,應為專用,並明定儲存場所及專櫃
之材質及鎖具,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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