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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