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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 之化粧品製造及優良製造準則訓練八小時。
〔立法理由〕
定明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期間應受訓練之頻率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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