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設立營養諮詢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書件及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登記:
  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且具獨立空間之建築物平面
      簡圖。
  二、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證
      明文件。
  四、營養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國民身分證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
  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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