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營繕工程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工程經費經核定後,各機構辦理各項工程,其權責範圍按照工程預算金
  額區分規定如左:
  一、工程預算金額未滿一定金額十分之一者,由各機構自行核定辦理,
      不必報會,但經費未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滿一定金額者,應由各機
      構報會核定。
  三、工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各機構應先報會核定後再函
      請審計機關查核。
  四、各機構本身能力所能辦理之工程,得由各機構僱工或以本身員工(
      包括安置各機構之榮民)自辦,其核定權責仍應依一至三款之規定
      。至採購工程材料部份,並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
      有關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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