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儲值款項應提準備額之計算,應就儲值款項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每月日
平均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依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日平均額之比
率,分別乘以前條所定之繳存比率,並依計算產生之合計數,以新臺幣繳
存準備金。
〔立法理由〕
配合計提準備金門檻調高為一百億元,修正應提準備額之計算,儲值款項
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每月日平均額超過一百億元部分,應計提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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