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行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 正,並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報本行備查。
一、明定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不可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如有 違反本準則或其他規定,經本行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 二、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