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行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
正,並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報本行備查。
〔立法理由〕
一、明定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不可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如有
    違反本準則或其他規定,經本行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
二、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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