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得委託其
  他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取特約商店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
  ,並交由該指定銀行憑向國外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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