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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 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
為加強行政管制並確保執照之公信力,爰規定執照所記載事項有變更者 ,其持有人負有申請變更登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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