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
  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
  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效果)等項目予以研
  議,並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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