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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