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
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
,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
前項容許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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