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資安科技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
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報本部依相關
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均應賠償損害,賠償所
得並依規定解繳國庫。其賠償原則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
    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失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
    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
    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逾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
    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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