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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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