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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農會 、漁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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