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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職業訓練中心之分等)
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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