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
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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