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
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
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