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
環境部核定。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
相關規定辦理;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
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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