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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以菊八開紙張(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印 製;圖、表超過菊八開規格時,得摺頁處理。 前項書件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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