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提報單位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
之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實際實施日期、實際參加對象名冊
與認定之環境教育時數,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
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包含不同期程或不同內容之活動者,以提報單
位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後一項活動完成之日,認定為前項環境教育計畫
完成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