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向本署及所屬機關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三),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署及所屬機關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後,處理程序如左:
  一、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二、書件內容如無遺漏或欠缺時,應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後,為准之
      處理。
  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檔案承辦人陪同下為之。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
  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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