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本署及所屬機關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三),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署及所屬機關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後,處理程序如左: 一、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二、書件內容如無遺漏或欠缺時,應簽報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後,為准之 處理。 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檔案承辦人陪同下為之。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 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