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減量獎勵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值所計算
      之季排放總量(公斤)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公斤)〕×二0
      .0(元/公斤)
  二、未訂有排放標準規定者:
      揮發性有機物獎勵金額(元)=(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百分比百分之
      七十)×未經防制措施處理之揮發性有機物季排放總量(公斤)×
      二0.0(元/公斤)
  固定污染源同一製程或控制設備者,僅得依規定申請一次減量獎勵金。
  其已領取其它補助者,或其後製程再改善或裝置控制設備者,得再申請
  獎勵金,惟減量獎勵金之計算,應扣除已領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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